第53章 从死刑到死刑 孙小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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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第一次犯罪 41 初次犯罪:年轻的武警战士沦为罪犯 孙小果,原名陈果、李林宸,1977年10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1992年12月至1994年10月,他在武警云南边防总队新训大队、昆明市支队、武警昆明边防学校服役。,! 然而,这个年轻的武警战士并没有珍惜自己的军旅生涯。1994年,孙小果在服役期间因犯强奸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5年12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令人震惊的是,孙小果的父母在案件办理期间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长期逍遥法外。这种公然的司法腐败行为,为孙小果后来的一系列犯罪埋下了隐患。 "案件办理期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长期逍遥法外。" 这次犯罪是孙小果走向深渊的开始。如果当时的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执法,孙小果可能不会有机会犯下后来那些令人发指的罪行。然而,在其父母的庇护下,他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 42 保外就医:特权下的逍遥法外 孙小果在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本应在监狱中服刑。然而,在其父母的运作下,他通过伪造病历获得了保外就医的机会,实际上并未真正服刑。 "判决生效后,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保外就医,导致孙小果被判刑后未被收监执行。" 这种公然的司法腐败行为,使得孙小果在本该接受改造的时期,仍然在社会上自由活动。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反而被掩盖起来,为孙小果后来的犯罪创造了条件。 在孙小果保外就医期间,他并没有悔改之意,而是继续在社会上胡作非为。1997年4月至11月,也就是在他因1994年强奸罪被判刑但未实际服刑的期间,他又犯下了一系列更为严重的罪行。 这些罪行包括: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未遂);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她们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五、罪大恶极:1997年的连环犯罪 51 连环强奸:花季少女的噩梦 1997年4月至6月,在未收监执行期间,孙小果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了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未遂)。他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等特别严重情节。 孙小果的强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他通常选择未成年少女作为目标,利用她们的恐惧和无助实施犯罪。在实施犯罪时,他常常以"打变形"、"打成变形金刚"、"不让我上,就让兄弟们一起上"等言语相威胁,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 "孙小果为达到其奸淫目的,重点选择反抗能力较弱,辨别能力较低的未成年女性甚至幼女作为强奸对象。本案能够查明的四名被害人中,张某属于幼女,宋某、张某某、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张某、菠某某还是在校学生。" 孙小果的强奸行为不仅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更给她们的心灵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创伤。这些花季少女在遭受侵害后,有的陷入长期的抑郁和恐惧中,有的甚至不敢向家人和警方报案。 52 暴力伤害:公共场所的暴行 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她们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极其凶残。 据调查,孙小果在实施这些犯罪时,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他不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还对她们进行各种侮辱和折磨,完全无视她们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 "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 这种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愤慨。 53 寻衅滋事:无法无天的社会危害 除了强奸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外,孙小果还在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孙小果的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无事生非,借故滋事,具有驾车追逐冲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